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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运作 做好国家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来源:投资科 作者:叶跃进 发布时间:2008-09-29  

    随着我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稳步增长,各部门向上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份,仅发改部门就向上争取了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补助(实际争取到位数)1812万元。这些资金的到位,对缓解我县资金瓶颈制约,推动我县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据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审计反馈,各相关建设单位对国家补助的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也暴露出了明显的不足,因此加强和规范国家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已成为项目建设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国家资金补助的范围和种类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产业政策导向,每年都要安排相当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投入,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涉及的领域有:城市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公检法司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交通、农业、畜牧业(标准化生猪养殖场)、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自主创新、科技项目、环保与生态建设、流通服务业(现代物流、创新发展项目)、开发区建设、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国家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种类主要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国债;政府投资项目补助、省公共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各类专项资金补助。
    二、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一)管理依据
    国家根据建设资金的不同类型,分别制订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主要有:
    (1)国家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检查规则》、《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有机结合的通知 》(审办投发[1997]1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以及各专业部门制订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省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6号)、《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等。
    (3)市、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国家对中央补助(国债、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有:
    1、项目单位申请。有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拨付资金。
    2、专款专用。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3、开设专户单独建帐。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应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4、招投标。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5、定期报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发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
    6、项目目标的调整。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7、总结评价。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资金安排部门将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三、国家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和稽查,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监督检查内容。上级部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以资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具体内容有: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及执行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其他有关情况
    (三)调阅档案。各级监督检查部门和专员办有权查阅被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款文件和会计帐簿、凭证及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有权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处罚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六大违规行为的处理。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的处罚。对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单位和部门,除限期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会计法》的处理。对项目建设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虚列建设成本,未按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根据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四)报表问题的处理。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五)配套资金问题的处理。对未按计划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抓紧落实,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项目开工六个月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三个月配套资金仍未按规定比例到位的,以及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后,抽回已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理。
    五、我县在使用和管理国家补助资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国家补助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范使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致放松了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二)没有按要求开设专户和单独建帐。把中央补助资金混在其它帐户中运作,帐目、凭证不清、资金使用收支不清。
    (三)部分项目在补助资金拨付与配套资金拨付的时间上存在迟后情况。
    (四)有的项目单位不愿按期报送有关报表。
    (五)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有关手续不全,资料欠缺。
    六、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规范运作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争取到国家资金补助是利县利民的好事情,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国家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克服畏难情绪,按照国家要求规范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
    (二)按照国家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和《会计法》规定,做好财务帐目处理工作。
    (三)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项目有关资料,规范项目运作。
    (四)按国家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五)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保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按国家要求顺利健康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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