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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浦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按本规定报审初步设计(含项目概算)。对总投资在500万以下且设计简单的项目,可仅报批项目概算。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概算的主审,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提出初步设计的专业审查意见。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则应通过招标方式择定设计单位。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 (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规划设计方案; (三)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产业政策;
(四)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五)地质勘探报告
第八条 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建筑工程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则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九条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对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初步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设计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规定编制。 设计概算文件应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范围、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等)、总概算书、单项工程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书、工程量计算表及主要设备、材料与工日汇总表。 总概算书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审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如土地征购费、房屋拆迁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等)、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初步设计(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和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图纸、效果图及对应电子文档),并有下列文件资料作为附件同时申报: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初审意见或修改建议; (三)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 (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五)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及附图; (六)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七)勘察、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工程勘察报告(初勘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计文件在上报前应先由建设单位进行认真的初审,并在上报设计文件时附有初审意见或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对上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内容不完整,资料不齐全,编制深度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或设计概算不符合有关编制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不予受理,退回补编重报。如三次以上不按规范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若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百分之十或超过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行审批。
第四章 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各专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提出专业审查意见。
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由建筑、结构、管线等专业工程师及造价师、咨询师等专家组成的项目审核专家库,选择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提出提高质量、节约造价、优化设计建议和须修改的意见
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接受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明确主审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审查会前的概略审查基本评价和审查会后的详细审查结论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投资规模、专业规划、专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工艺流程及设施配套的先进性和协调性审查;初步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审查;设计概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等。
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前完成对概算的概略审查,在审查会上公布概略审查意见。经审查会认可后,录入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会议纪要。
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各方面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查会议纪要。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会议所需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其他费用中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概算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设计概算进行详细审查,提交审查报告。财政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复核认定后,出具《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作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依据。
概算的编制和审查均以法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如无统一标准可资执行,或编、审双方有异议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局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的初步设计、以及县财政局出具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经复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设计的范围、内容和深度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六)已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章 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对规定必须编制和报审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概算的项目,如没有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概算的批复,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图设计,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它后续手续。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概算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一)国家政策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
(二)地质、水文等客观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导致建设方案变动而增加投资的;
(三)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施工图设计变更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过10%的。
初步设计中主要内容的修改,以及概算调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10%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概算调整的科学合理,概算调整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设计概算的调整,必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批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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