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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国家级核准目录 |
省级核准目录 |
市级核准目录 |
县(市、区)级 核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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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林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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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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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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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小型水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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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事工程 |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除由市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均由县(市、区)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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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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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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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 |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金华市区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不含)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县(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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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 电站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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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站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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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站 |
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非燃煤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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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站 |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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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 |
由国务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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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工程 |
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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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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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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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液化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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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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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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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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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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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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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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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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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网 (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
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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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省域内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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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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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道 |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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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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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跨设区市的公路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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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
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设区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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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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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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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专用码头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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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 |
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300吨级(不含)~1千吨级(含)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300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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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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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场 |
由国务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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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机场 |
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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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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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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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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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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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制造 |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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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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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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