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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条件、手续、程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8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条件、手续、程序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及有关手续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需具备条件: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二、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人身份及资信证明。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拟申请新设立企业的,需提供出资人共同签定的协议书及出资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3、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通过资格认定的,应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注明“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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