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
|
发展要闻
|
政策法规
|
发展规划
|
投资项目
|
重点建设
|
经济普查
|
调研分析
|
专题
|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主页
>
粮食工作
>文章内容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条件、手续、程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8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关条件、手续、程序
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及有关手续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需具备条件: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二、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人身份及资信证明。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拟申请新设立企业的,需提供出资人共同签定的协议书及出资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3、有关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通过资格认定的,应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注明“粮食收购”。
(阅读次数:)
上一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下一篇: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收藏
] [
推荐
] [
评论(0条)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
新注册
)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最新评论
:
热点文章
·
近年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及建议
·
县军粮供应站积极开展建军80周年
·
县粮食局认真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
·
我县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
·
我县出台2007年粮食收购政策
·
开展全国农户储粮损失调查意义重
·
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编制
·
我县开展军粮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
市粮食局来我县进行“一符四无”
·
市粮食局对今年粮食仓储工作提出
·
我县完成早稻新增储备及轮换任务
·
我县军粮供应站“三到位” 确保
相关文章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走访慰问困难
·
我县2006年粮食购销两旺
·
我县出台2007年粮食收购政策
·
近年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及建议
·
县粮食收储公司早稻收购准备工作
·
我县出台早稻收购政策
·
县军粮供应站积极开展建军80周年
·
我县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
·
县粮食局认真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
·
我县完成早稻新增储备及轮换任务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浦江县统计局 地址:浦江县月泉西路3号 电话:84205872 邮编:322200
浙ICP备07015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