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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提醒函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9  

 

浦江县物价局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的提醒函

 

县内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保持我县价格的基本稳定,郑重提醒如下:

一、县内各经营户和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应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虚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

四、节日期间,我局将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视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提醒,真诚希望广大经营者积极配合,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维护好我县的市场价格秩序。

 

浦江县物价局

OO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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