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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县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作了新的调整。新标准按经营性占道、施工堆物占道、停车占道、落地广告标志占道等结合占用道路级别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根据挖掘道路的类别和路面材料等情况收取挖掘费。同时还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公益性广告、标志;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等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县发改局 王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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