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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水、用电价格执行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校及学生负担,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近期联合发出通知,自 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均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具体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生活设施。我县现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分别为1.85元/立方米、0.538元/千瓦时。
通知同时要求:学校内部其他用水、用电应实行分表计量缴费,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用水、用电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物价局已将上述政策发我县有关供电、供水单位,对未及时贯彻落实价格优惠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按照价格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县发改局 张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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