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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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能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23  

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县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配套措施及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调控政策,衔接、平衡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组织编制和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编制资源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综合平衡全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运行趋势,进行经济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县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经济调控的政策建设;负责编制全县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监管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综合平衡县级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及各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和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限额以内及审核上报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以及特色工业园区管理。
(五)负责全县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指导、协调重点项目争取、资金筹措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县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计划以及政策措施;引导外商投资;负责审批权限内外资项目和海外投资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县内外贸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贸易进出口指导计划,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搞好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县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指导全县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八)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九)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县信息产业发展工作,研究提出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十)研究全县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县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
(十二)研究制订全县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十三)研究提出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意见,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方案的实施,承担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协调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向县委、县政府提供建议;掌握改革动态和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
(十五)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垄断性经营的价格、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以及无形资产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持并实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十六)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收费(价格)管理政策,提出收费(价格)标准调整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收费(价格)管理办法,核定收费(价格)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十七)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十八)负责组织全县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申诉。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全县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价格调控管理的政策建议,开展工农产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
(二十)负责全县拍卖业的业务管理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认证、评估工作。
(二十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管理并监督全县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十二)贯彻全县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县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完成农业、农村住户、工业、交通、能源、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商贸、劳动工资、服务业、综合、核算等专业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人口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三产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等);审查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二十四)搜集、整理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和县外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十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社会经济发展评价。
(二十六)领导和管理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
(二十七)组织指导全县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及配合职改主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行统计专业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八)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我县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办法,经审议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及时掌握粮食供求信息;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负责全县粮食流通中的粮食购、销、调、存、加工和进出口工作;协调落实库区、灾区、缺粮贫困地区和城镇特困户的粮食供应;保障驻浦部队粮食供应;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三十)指导全县粮食行业管理和发展,负责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十一)制定全县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的库存、轮换、质量和安全;指导协调县中心粮库等仓储设施建设。
(三十二)负责粮食行业会计信息汇总和经济活动分析,经济责任制考核;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十三)负责粮食质量的检测,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负责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审核粮食经营资格,扶持粮食“龙头”企业,抓好粮食产业化经营。
(三十四)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协管工作;编制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负责系统党建、组织建设工作;做好系统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负责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组织领导。
(三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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