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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物价局 省卫生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通知明确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一般诊疗费包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服务内容。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和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为每门诊人次5元。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要在不增加患者个人实际费用负担、不降低原医保支付比例的前提下调整医保报销政策。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必须同步实施。 设置一般诊疗费是国家医改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后健全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该政策将于2011年底前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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